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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的生意不破租賃,簡單的說,是指佃農在正當有效的租賃關係存續時代,承租的房子被衡宇所有權人過戶(指房地所有權的移轉挂號)給第三人時(凡是是買賣或贈與),這個第三人非論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的關係獲得了房子的所有權,都不能「打破」原本的租賃關係,要求佃農必須搬家。
實務上,最常産生膠葛的地方,在於房主籌算賣房子的時辰,因為太有自傲,加上對於租賃法律的不熟悉,以為只要賠付房客一個月的租金,就可以要佃農搬家走人。 1租約不決刻日(不按期租賃) 2租約刻日跨越5年(含5年)以上而未經法院公證
前項劃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不決刻日者,不合用之。
請讀者參閱【若何簽定租約】系列文章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》及逐條解說-第二條:租賃時代-※什麼是『生意不破租賃』?之說明。
但現行民法第425條「生意不破租賃」的規定,有以下2種破例情況,佃農是不遭到庇護:
說得客套一點,一般好商議的房客拿了房主的補償,加上有的房主還會再補助佃農搬家費,甚至協助佃農找其他租賃處,好聚好散的情形也很常見。
所以房主的立場是關鍵,這一點,房主有本案例所述的情形,在要賣房子前,務必要稀奇加以注意。
法蘭客最新力作:如何處置懲罰車禍膠葛? 以上這兩種租約不能主張生意不破租賃來對抗新屋主,新的屋主若是不想出租,和房客另訂新約,那佃農就只好搬家了。 其他著作:法令保護誰? 這一類的膠葛和「生意不破租賃」有關。 佃農受有生意不破租賃的保障,已如前述。 佃農事前不知房主要賣房子,過後再看房主的立場很強勢,若是佃農不買房主的帳,那房主可是要吃大虧的喔! 因為房主和買方簽房地生意契約時,一般都會約定房子過戶多久後要辦理交屋手續。過於自信的房東,萬一不能把房客的問題處理好,貿然簽了契約,一旦交屋期限已屆房客遲不搬遷,那是要負遲延交屋的違約責任。 話說回來,凡是房客也不會不知道房主要賣房子的事,因為房東或他所委託仲介公司的SALES也會帶買家來看房子。 假定契約商定遲延一天交屋,應按生意價金千分之3計較違約金的話,那就罰很大囉!所以房主要賣屋前,必然要先和佃農充實溝通,獲得體諒,到時辰才不會釀成一個頭兩個大,買方、承租方兩邊都開罪的情況。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據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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